王星被胁迫刷脸借下的网贷,人被解救回国,为何债务却甩不掉?

2026-10-14 21:06:36 作者:admin 阅读数:252673
  文|周淇然

  随着央视缅北电诈覆灭纪录片的播出,演员王星再度回到公众视野。

  2025年1月,他轻信境外拍戏邀约,被骗至缅甸妙瓦底电诈园区,手机、证件被没收,被人控制着完成人脸识别,在多家网贷平台借出数万元,资金被整笔转往境外,自己一分钱没拿到。可回国之后,催收电话没放过他。

  为了不让征信变黑,他选择了每月四千余元、长达三年的分期还款。人质救回来了,债却跟着他回了家。这笔"自己没花过"的钱,到底该不该还?

  法律上,“可以不还”有明确依据从法条看,答案几乎是一边倒的。《民法典》第150条写得清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5条紧接着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合同被成功撤销,还本付息的义务从借款那一刻起便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对胁迫的认定标准同样不含糊:以损害人身、财产权益相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认定胁迫。手机被没收、人身受控、在武装看守下刷脸,堪称教科书级别的胁迫。

  此番舆论发酵中,也有律师公开解读:王星若能举证证实合同系受胁迫订立,有权诉请撤销,债务自始无效。

  但“可以不还”,不等于“自动不用还”问题恰恰出在"可撤销"三个字上。它给的是权利,不是结果——撤销权必须由当事人主动行使,法院不会替你按下去。两道硬门槛横在中间。

  一是举证难。刷脸那一瞬间的"不自愿",很难用证据固定:人在园区,手机被没收,人身被控制,怎么证明"我当时是被人捏着手刷的脸"?平台只认"人脸识别通过等于本人自愿",一句"认证信息属实",就把受害者挡在门外。而司法实践中,"本人操作、平台不知情"的借款,法院往往倾向先判借款人担责。

  二是期限紧。《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受胁迫的撤销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消灭。王星2025年1月获救,撤销权的行使窗口在2026年1月就已关闭。他当年没有先走"起诉撤销合同"的程序,而是先还了钱——从法律后果看,如今再回头主张,胜算已大打折扣。这就是现实与法条的落差:法理上他本可以不还,程序上他错过了最优时机。

  比“还不还”更该追问的,是放款这套系统王星不是个例。每年都有电诈受害者带着"从天而降"的债务回家,多数人没有他的关注度,连上热搜的机会都没有。

  真正该被审视的,是放款链条上的漏洞:受害人身处境外、设备环境异常、资金刚入账便整笔转往境外账户——这些信号,风控系统为什么一个都没拦下?人脸识别是本人没错,但本人是否自愿、借款是否真实,平台有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若平台对明显异常的放款视而不见,这笔损失凭什么由受害者全额买单?已有地方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因平台审核存在漏洞,调解由平台自担部分损失并消除受害人的不良征信——说明平台并非天然无责。

  更值得期待的是制度层面开一条口子:对已被公安解救、案件已立案的受害人,凭解救证明和立案文书,平台能否核销债务,或至少减免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早有精神: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合同无效。电诈团伙拿着别人的脸去"借"钱,平台有理由怀疑却未止步,这份责任不该全由受害者消化。

  王星选择分期偿还那笔从未见过的网贷,不是因为他“不懂法”,而是因为法律的救济通道对他而言太过漫长、昂贵且不确定。一个受害者被迫在“征信受损”和“耗尽积蓄打官司”之间二选一,这本身就是制度需要修补的信号。

  从立法层面看,是否可以考虑为跨境电诈受害者的“被胁迫债务”设置更便捷的行政撤销通道,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直接对接征信系统?是否可以在刑事侦查阶段就同步冻结相关债务的催收和征信报送?这些问题,远比争论“王星该不该还钱”更有价值。

  法律不应该让受害者为了证明自己是受害者,再受一次伤。#王星被胁迫借下的网贷该不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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