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希文(媒体人)
前段时间,云南镇雄县发生一起凶案。44岁男子陈某潜入岳父家中,持刀将两位老人刺成重伤二级。此前,其妻子持被施暴证据2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
案件发生后,陈某被当地警方抓获。9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诉陈某离婚纠纷案”启动再审。
本来我以为这只是无数起因“离婚冷静期”、“法院驳回离婚申请”而受害案件之一,看了详细经过,才发现问题远不止这些。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2009年,朱某经他人介绍,认识27岁陈某,随后二人开始同居。此时,朱某年仅15岁,还在学校读初一。
2009年镇雄适用的法律是2001年修正版《婚姻法》,结婚最低年龄男22岁、女20岁。
2010年1月,生育一女。同年12月,又生育一子。
2011年12月、2022年10月又生下两个孩子。
15岁就与成年男子同居,17岁,别人正在读高中,她已经生育三个孩子。或许与当地“传统”、“习俗”有关,但当地没有能够制止,没有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基本受教育权、发展权、身体健康权,是确定的。
2022年11月,因孩子办户口,两人正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陈某平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多次“家暴”。2024年1月,朱某以陈某家暴、赌博为由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先是调解,经调解陈某写下保证书,承诺彻底戒赌、杜绝家暴、不再骚扰女方亲属。于是朱某撤回离婚起诉。
但实际上陈某并未遵守承诺,依旧持续恐吓、威胁朱某及其家属。
2024年5月22日,陈某驾车将朱某哥哥车辆逼停,随后用钢管对其殴打,致其左掌骨折,车辆受损。报警后,派出所介入,陈某被处以行政拘留9日处罚。
2024年12月,陈某持刀抵住朱某脖颈,对其进行死亡威胁。12月28日,朱某向镇雄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2025年1月,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2025年1月28日,陈某来到朱某哥哥老家,手持一米多长刀追砍朱某哥哥,未追上,于是持刀砸毁车辆。南城派出所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4日处罚。
2025年4月28日,镇雄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也并未因吵闹而彻底破裂,故对离婚之诉求,该院不予支持”。
2025年4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不准予小芳与陈某离婚。
朱某上诉,补充提交多份报警回执,佐证陈某多次威胁、恐吓她及家人的事实,同时附上陈某追打其哥哥的相关视频证据。
2025年8月27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中,朱某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正确。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某只能跑路,躲到外地。
2026年3月4日,她向云南高院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2026年5月7日,凶案发生,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陈某执行逮捕。
9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诉陈某离婚纠纷案”启动再审。
早在2024年6月9日,朱某哥哥就向县公安局领导发短信,讲述被陈某殴打、威胁的事实,“陈某扬言要杀其全家报复社会,在此绝望之际,我和我的家人恳请局长重视,对陈某进行管控”,随后对方回复“好的,你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朱某能做的全做了。
15岁,与大她12岁男人同居,第二年,接连生下两个孩子,之后又生下两个。期间,遭遇“家暴”、死亡威胁,三次到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被调解,结果证实调解无效,后两次,均被驳回。直到今日,陈某已经在监狱里面,这婚都没有离成。
朱某哥哥、父母,多次被陈某故意伤害、损毁车辆、死亡威胁,全家22次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给公安局领导发短信。最后,还是承受了两位老人重伤二级的代价。
重伤二级部分标准如下:
胸部损伤:1.肺破裂、气管/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2.血胸、气胸,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双侧均50%以上;3.膈肌破裂、胸腔大血管破裂;4.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Ⅲ级)。
腹部损伤:1.肝、脾、肾、胰腺破裂,需要手术治疗;2.胃、肠、胆道全层破裂,需手术;3.腹腔积血、腹膜后血肿,需手术;4.损伤引发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再看嫌疑人陈某,27岁时,与初一女生同居,生育四个子女后才领证。不务正业、嗜赌成性,多次故意伤害他人,仅仅被行政拘留两次,累计23天。数年来,一直肆无忌惮,家暴、用刀胁迫、堵车用钢棍殴打、持砍刀到亲属家中追砍、翻墙闯入岳父母家中,双双进入ICU。
我好奇的是,在当下的中国,真的有人可以做到如此肆无忌惮、藐视法纪吗?
如果,陈某与朱某不是夫妻关系,会发生什么?还会这样吗?
如果不是,那么婚姻对于陈某、朱某意味着什么?
对于陈某,无异于“保护伞”,有了婚姻关系,就拥有了伤害他人而不负责的权利。
对于朱某,等同于失去了宪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何以至此呢?
镇雄县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究竟是如何审理的,这种情况,还是先是调解,调解不成,两次均驳回。
如果你我是朱某或者其亲属,要怎么做才能避免被砍杀?
陈某这种人很多吗?陈某行为很常见吗?以致当地公安系统、法院都不好处理,拿他没办法?
公安机关有责任出警、固定证据、做笔录、拍伤情、出具家暴告诫书,可以行政拘留,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协助受害人转移、送入民政临时庇护场所,这些做了没有,做得怎么样?
为什么朱某只能背井离乡逃到外地去?为什么朱某哥哥被多次打伤、追砍?为什么朱某父母落得半夜被刺进ICU下场?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实施家暴,调解无效,应当判离。为何两次都驳回,报警22次、两次行政拘留,都换不来一个离婚判决?直到朱某父母被重伤4个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要求再审?
该案属于个例。恶性事件的确也不好预防,但如果22次报警、三次起诉换来的,还是这样的结果,就太让人失望了。
代价,不应该只由朱某及其家庭承当。
司法系统法官、公安机关负责人,都应该对此负责。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正,本就是他们的职责。做不好,就要承担责任,就要被处理。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婚姻”绝不能成为犯罪分子庇护所,反而应因对家人施暴,罪加一等,从重处理。
对“家暴”中弱势者的保护,我们差了太多太多。
家暴家暴,天下古今几多之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