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弱就“私装直放站”?台州陶某私设直放站被罚案

2026-10-18 11:45:29 作者:admin 阅读数:252673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排查无线电干扰时,发现台州市黄岩区路边村商业用房存在非法无线电设备。经查,陶某为解决电梯内手机信号弱的问题,在该建筑2楼和4楼的井道擅自架设并运行了2台直放站,工作频率为1**4-1**8MHz。现场发现设备无铭牌标识,未标注厂家和型号等信息。经责令改正,陶某自行拆除了2台直放站,达到了整改要求。

  处理情况

  陶某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直放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结合本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以及《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线电管理机构提示

  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由国家许可基础电信运营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设置、使用直放站等相关无线电台(站)。非法设置,使用直放站、手机信号放大器、中继器等,会对周边基站造成有害干扰,影响公众移动通信安全有序。

  无线电管理机构郑重提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包括用于改善手机信号的“直放站”“放大器”“中继器”等设备。

  解决手机信号覆盖问题,请勿自行“动手”。正确做法是联系电信运营商,申请室内信号覆盖解决方案。

  改善通信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空中电波秩序关乎公共安全。请自觉守法,共同维护安全、有序、高效的无线电环境。

  益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