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希文(媒体人)
2026年9月20日,15岁女孩五楼扔快递坠亡案二审宣判。二审对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296747.25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0元,还应支付96747.25元。
我国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二审是正常程序终点。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大概率就这样结束了。
根据红星新闻报道,15岁女孩母亲张某购物后办理退货,快递公司指派快递员刘某上门取件,“刘某到达该小区时与张某电话取得联系,张某让快递员快到单元楼下时给其打电话,自己将快递扔下来,确认取件码后,快递员称自己到达,张某让15岁的女儿马某将快递往楼下扔,马某不慎从5楼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并不复杂。
意外发生后,夫妻二人与快递公司签订《协议书》,公司向两人支付了20万元。
后来,两人又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判令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744410.25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应由该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张某及丈夫承担。该公司应在其30%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和丈夫211323.08元。
张某和丈夫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该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296747.25元。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有责任。理由是该公司快递员在上门取件过程中,“未完全履行上门取件合同义务,在张某提出将快递从5楼抛下时,未明确拒绝该危险操作行为,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与劝阻,而是回应、配合该危险取件方式,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某公司作为快递服务经营主体,对其工作人员负有安全规范培训、安全作业管理的义务,快递员履职行为存在违规,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我有几个问题,不吐不快。
第一个问题,快递员是否有责任去约束其他人“民事违法”、“危险操作”行为?《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实务中二楼以上主动向外抛掷,都可认定为高空抛物,属于民事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5项,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哪怕没砸到人,也可以治安处罚,拘留、罚款。
但将快递从5楼抛下的建议是张某提的,快递员有没有责任、义务去约束其他人的“民事违法”、“危险操作”行为?
我将场景换一下来类比。
约了上门取件,赵某与快递员沟通表示给快递员送到马路对面去,结果车祸身亡。快递员、快递公司有没有责任?
同样是“未完全履行上门取件合同义务”、“未明确拒绝该危险操作行为”、“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与劝阻”。我认为,过马路要比从楼上扔个快递安全风险大得多。
扔快递、下楼梯、过马路等,有可能发生危险,是否从此以后,所有快递员只能接受上门取快递,不然都可能承担责任?
第二个问题,快递员是否需要对自己毫不知情行为负责?张某让快递员快到单元楼下时给其打电话,自己将快递扔下来。张某表示,是自己扔下来,而实际上,她却让15岁女孩扔。
换人扔快递这件事,快递员事先并不知情,更没有同意。在这个过程中,发生意外,快递员对意外需要负责吗?
第三个问题,纯粹是我个人的道德视角疑惑。事件发生后,双方签订《协议书》,公司向两人支付了20万元。
以我个人道德视角看,自己喊自家孩子从楼上扔快递,发生意外,无辜快递员肯定吓了一跳,产生很大心理阴影。
同时,成年人要对自己负责,自己做的事,自己不承担责任,反而怪别人。
即使这样,快递公司还是给了20万,并且已经签订《协议书》。即使签了协议,还要起诉,还要提出更高赔偿金额。即使一审判决,还是不服,再次上诉。
真的可以做出这样的事吗?真的不认为自己有责任吗?
第四个问题,法院判决应慎之又慎。法院和稀泥判决很可能造成很恶劣影响,一定要慎重。彭宇案就是一例惨痛教训,法院绝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忽视公平正义原则。
此案曝光后,舆论沸腾,质疑者众。这也说明,以上问题不仅仅是我个人的,也是非常多网友所疑惑的。
英国大法官、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院判决,再谨慎一些也不为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