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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王先生来电:村民王某饲养一头母猪,在配种后,急需用钱,将其卖给了邻居张某,但在卖出时,该母猪并无怀胎的迹象,双方以未怀胎的母猪价格成交。张某买回后,见该猪一直未发情,也就未予配种,后来发现母猪已怀胎,不久产下十头小猪。王某认为,自己所卖的是未怀胎的母猪的价钱,要求张某加价,张某不同意王某的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请问律师,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加价,或者要回十头小猪。 律师徐健、孙强回复:本案涉及孳息问题,所谓孳息是指标的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一般是指租金、银行利息等, 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孳息。在买卖合同中, 孳息归属的规则是:(1)当事人有约定依照当事人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案中,王某和张某买卖的标的物为母猪,该母猪产下的小猪是天然孳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约定将来所产小猪归出卖人王某所有,因此,应认定母猪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其孳息也发生转移,故王某无权要求张某加价,或者要回10头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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