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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外兼职不得取酬

】【打印】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0-5-24 9:34:34

    5月17日,一位读者致电本网新闻热线4241339称,他所在的村一村民于2009年11月在湖北一建设工地因安全事故死亡。之后,为了赔偿,死者家属向乡政府求助,请求派员协助他们去处理此事。乡领导便指示乡安全监督管理站委派一名同志。因此事不属安监职责范围,站里不想派人去,在家属的一再请求下,站里的一位同志利用周末一同前往,协助处理了这件事情,家属得到了应得的赔偿。事后,这位协助处理此事的同志竟向死者家属索要了2000元报酬。
    这位读者认为,该同志作为公务员,为群众办事理所当然,索要报酬不应该,但他们又把握不准,于是请热线解答。
    经记者调查,读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据那位协助处理赔偿事宜的公务员讲,出发前,他就跟家属讲好了,他是利用休息时间协助他们,并且也不是他职责范围内的事,何况他本人还持有法律工作者的有关证件,是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出面的,当时定的有偿标准是赔偿费的8%,家属也同意了。只是事后家属反悔,经村干部协调,才给了2000元。他出于人情,还拿出了100元对死者家属表示慰问。他认为收这点费没有错。
公务员兼职收取报酬有没有错?5月18日,记者向市纪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求证。答复是:“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老百姓收取兼职服务费。公务员法也有明文规定。”记者查阅了《国家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写道:“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显然,这位公务员向家属索要报酬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所收费用必须退还。
    随后,记者把这一情况向当地政府作了通报,接电话的负责同志表示,他们一定会依法依规处理此事。

作者:谭绍军  编辑:谭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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