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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如何住院与结算

】【打印】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0-5-11 9:02:06

    除急诊外,参保人员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医疗服务,办理住院时,参保人员应提供医疗IC卡、身份证、《诊疗手册》交院方审验,若院方发现人、证不符时,可拒绝纳入医保结算,扣留《诊疗手册》。
    住院期间就诊医院不能要求参保人员到门诊或另设自付帐号缴费;更不得以医疗费用指标控制为由,在参保人员未达出院标准时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患者是否可出院,医疗机构判断的唯一标准是患者病情,而不是医疗费用的多少,更不能因为医疗费用超过次均控制指标而催赶患者出院。
    医院在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应以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为原则。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院尽可能使用“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自费或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应逐项填写《医疗(生育)保险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术中及抢救除外)。凡事前未签字的,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特需服务或特殊项目是指超出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属于基金不予支付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或高消费、享受型消费项目、营养滋补保健药品。医疗保险一律不予支付。凡要求超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的参保患者,签字承诺超标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
    住院期间,参保人员要仔细核对每日清单是否与实际发生项目在时间、数量、价格上相吻合,是否有多记,多收费的情况,检查化验是否有报告结果。若发现有不符之处,参保人员可进行投诉。
    若参保人员所患疾病需要住院治疗,院方不得推诿,并在符合出院条件时,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时院方应在参保人员的《诊疗手册》上详细记录住院治疗情况,参保人员可要求带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其中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个,价格在200元以内,参保人员也有权向院方索取住院治疗期间的相关诊疗信息资料(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明细表等)。

作者:佚名  编辑:谭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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