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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不当致新生儿受伤 一岁幼儿起诉获得赔偿

作者:吴胜钧   彭朝红    新闻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7

     益网讯  近日,家住南县中鱼口乡复兴村年仅1岁3个月的小圆在其父亲的带领下,从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手中拿到了判决书,判决被告南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赔偿小圆因医疗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05 159元。拿着判决书,小圆爸爸流出了辛酸的泪水。

    2007年1月1日,曹英因临产入住南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当日16时许经助产分娩出一重度窒息女婴小圆。当年4月小圆亲属发现小圆左上肢活动受限。5月21日,被告送小圆入住湖南省儿童医院,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治疗两个疗程后,7月16日好转出院。小圆亲属于2007年8月16日委托湖南省中瑞司法鉴定中心确定小圆构成伤残后遂诉至南县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被告申请其医疗行为与小圆左臂丛神经损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经益阳市医学会鉴定,认定医方在医疗事件中无违法行为,医方存在第二产程处理不当、第二产程延长,胎头吸引器助产的指征不明确之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伤存在因果关系,本次医疗事件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本次医疗过程中医方负主要责任,患儿目前后果与产妇在分娩过程中不合作有关。后被告申请对小圆伤残情况重新鉴定,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为:小圆左臂丛神经损伤,构成4级伤残。小圆因受伤产生各项费用105 159元。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即医方在为产妇助产过程中因过失致新生婴儿即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构成4级伤残,医方对此次医疗事件负主要责任。尽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原告的损伤与产妇在分娩过程中不合作有关,但医疗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产妇在分娩过程中身体承受极大痛苦,医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事先考虑产妇的不合作因素,从而制订详尽的助产方案和应急措施,从医疗事故意见分析可看出,第二产程延长及处理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作为患者产妇在分娩过程中不合作属正常现象,其不合作行为不是造成原告损伤的原因,原告方不应对原告之损伤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南县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编辑:甘长庚    责任编辑:甘长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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