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电:我是桃江县鸬鹚渡镇花桥村村民。上世纪70年代,我分到的竹林里架上了万伏高压线路。为了保证供电线路的正常运行,多年来竹林不得不一直砍青,影响了经济收入,要求相关部门给予经济赔偿。
桃江电力局答复:经查,穿越读者竹林的线路是10KV鸬板线135-137号杆,该线路于1975年由板溪锑矿架设,产权属板溪锑矿,并向周边生产队供电。当时,线路和竹林均属集体财产。80年代,锑矿重新架设一条专线后,原有线路交由电力局管理,并成为专供原板溪乡的公用线路至今。
对读者要求经济赔偿一事,我们依法作出如下解释:一、按照《电力法》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和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之规定,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和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二、该线路架设在读者分到竹山之前,所以不存在一次性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