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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应登记

作者:佚名    益阳日报来源:益阳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1
唐先生来电:
  王某因建筑房屋向唐先生借款20万元,并约定将自己在某楼盘的房产抵押给唐先生,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王某无力归还借款而发生纠纷。唐先生咨询律师:应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科、陶智星律师回复:
  这是一起涉及抵押担保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王某跟唐先生约定的房产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没有生效。因而,唐先生不能主张抵押权。但根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物权法原理,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时生效,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而,王某跟唐先生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唐先生可以请求王某补办抵押登记,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益阳日报录入:石军    责任编辑: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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