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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刘先生来信: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灾害后,全国各族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为灾区捐赠救灾款物。请问:哪些单位可以接受救灾捐赠?如果这些接受救灾捐赠的单位或者接受救灾捐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孙浩军、崔益沙回复:我国《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另外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读者朋友,一定要把钱物捐给合法的募捐主体和受赠人,才能保证您的爱心不会落空。 对于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行为,《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为杜绝和惩处这些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有了上述配套法律规定的规范和保障,广大爱心人士尽可以放心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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