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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

作者:佚名    益阳日报来源:益阳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国发[1998]44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9日益政发[1999]13号)。
  参保范围: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对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含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6月28日[2006]5号)的规定。
  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公务员补助、补充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按上年度退休费的4%缴纳。大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年人平110元的标准缴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特困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同时必须缴纳大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
编辑:石军    责任编辑: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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