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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局长杨光辉答记者问

作者:佚名    益阳日报来源:益阳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
——市农业局局长杨光辉答记者问

  记者:《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益阳是一个农业大市,耕地质量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益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杨局长,您能否简单谈一下我市现有耕地的情况?
  杨局长:好的,据统计,全市2005年有耕地面积412.4万亩,而到2007年,耕地面积为410.8万亩,两年减少了1.6万亩,平均每年减少了0.8万亩。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水平提高、非农产业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等用地速度的加快,耕地数量还会进一步减少。目前,全市中、低产田面积为270.48万亩,占耕地面积的65.45%。近年来,我们农业系统通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沃土工程、低产田改良等工作,对促进我市地力提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耕地管理法制不健全,耕地使用者和耕地占用者对耕地质量不重视,我市耕地质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记者:您能否联系现状具体谈一谈我市耕地质量下降的原因?
  杨局长:这个问题专业性较强。耕地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耕地养分失衡,基础地力逐年下降。全市土肥系统20年的土壤监测结果表明:目前有近20%的耕地有机质很低,34%的缺钾,47%的缺磷,而且大量元素、中量和微量元素之间比例失调,如土壤有效硅、有效硼含量在大部分土壤中接近临缺状态。由于长期以来对开展地力建设、施用有机肥缺乏有力的鼓励措施,部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只注重眼前利益,出现了重化肥轻有机肥,重用地轻养地,重产出轻投入的倾向,造成耕地养分非均衡化、地力下降的严峻局面。二是中低产田面积逐年增加。上世纪60、70年代修建的田间基础设施大部分已经老化或毁损,沟渠坍塌、淤塞现象严重,排灌不畅,导致稻田土壤潜育化和次生潜育化日益加重,造成中低产田面积增加。三是土壤酸化日趋严重,耕作层变浅,理化性状变差。自第二次土壤普查以后,我市停施石灰已有20多年,土壤中钙质被作物吸收或淋溶损失,再加上降水酸碱度不断下降,造成土壤酸性加重。另外,轻型栽培技术和机收机耕的普及,使稻田耕作层逐年变浅;部分农膜在使用中没有及时回收,残留在土壤中,使土壤通透力不断下降,改变了其原有的基本物理性状。四是补充耕地质量普遍较差。目前,各种建设用地绝大部分占用的是城郊及平原地区的良田沃土,而开垦的耕地则大多是在山区、丘陵或滩地,新开耕地耕作层浅薄,土壤肥力低,漏水漏肥严重,再加之缺乏行之有效的后续培肥措施,致使新开耕地质量明显不如被占耕地质量。
  与此同时,工业三废和生活污水也对我市的耕地质量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都与我市提高单位面积生产效率、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不相适应。
  记者:耕地质量重在保护。农民是耕地的直接使用者,那么,请问,农民在耕地质量保护方面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杨局长:根据《条例》,农民主要有以下义务:
  1、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采用有利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技术,科学合理施肥,增施有机肥料,发展绿肥生产。
  2、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降低农药在耕地中的残留量。
  3、作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的污泥、粉煤灰及城乡生活垃圾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
  记者:请您谈谈村(居)委会在耕地质量保护中的主要责任。
  杨局长: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明确耕地的地力等级和承包人保护耕地质量的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承包人履行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组织、引导承包人改良土壤、培肥地力。
  记者:开展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是全面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的前提和基础,请您谈一下怎样开展耕地质量监督管理?
  杨局长:《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 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
  农业部门一是应当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结果;二是应当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三是对受污染的耕地提出治理方案。
  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
  记者:请问,我们主要采取哪些措施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杨局长:《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
  农业部门一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二是依法履行耕地质量验收及鉴定职能,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耕地质量进行验收。三是建立健全耕地质量损毁程度鉴定制度,制定耕作层再利用方案。四是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全面推广保护性耕作和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技术。五是加强对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工作的管理,制定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记者:《条例》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有什么新的规定?
  杨局长:《条例》对此作出了如下明确的规定:
  首先,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
  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
  记者:《条例》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有些什么规定?
  杨局长:主要有如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耕地使用者对耕地质量的意见。
  记者:土壤耕作层是决定耕地质量的关键,请问《条例》对耕作层保护、剥离及利用有哪些要求?
  杨局长: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批准的非农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3、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4、耕地开垦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改良新开垦耕地的质量。
  记者:当前,贯彻实施《条例》主要要做好哪些工作?
  杨局长:简单地说,一是加强学习与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体系,努力提高科学监管水平;三是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措施,提升耕地地力;四是多方汇报,积极争取资金投入;五是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客观、公正执法。

 

编辑:石军    责任编辑: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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