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 感受时尚莫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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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益阳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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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方式也越来越时尚。其中,“预付式消费”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由于它的特点是消费者通过向商家提供预付款的方式来购买商品或服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有利于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消费方式。然而,这种时尚的消费方式是交钱在前,消费在后,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方式差别较大,对于消费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再加上部分商家的坑蒙拐骗,不少麻烦和纷争也就随之而来。 签合同时要分清“订金”和“定金” 案例:今年年初,王先生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由于房源比较紧张,而他当时手头资金还差一个月才能到位,售楼小姐就建议他先预付1万元,一个月后再付余下的钱款。王先生觉得建议可行,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并当场交了1万元“定金”。一个星期后,他看中了另一小区一套更为满意的房子,遂去开发商那里说明情况,想要回1万元“定金”。但那位售楼小姐告诉她“这1万元你就是打官司也要不回来”。 评析:如今,在购买一些大额商品如购车、购房时,商家往往要求消费者先交付一部分预付款,然而由于不少消费者分不清“订金”和“定金”,因为这一字之差而陷入一些商家设置的陷阱。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有很大区别:“定金”受担保法保护,它是法定的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即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属于预付款,它的效力则只取决于双方约定。一般而言,如果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交付“订金”后又反悔的,商家应该退还“订金”。因此,从法律上而言,在该案例中,王先生无权要回那1万元“定金”。 面对“霸王条款”要依法维权 案例:前不久,一家健身俱乐部正开展开业前的优惠入会活动,原价5000多元的年卡1400元就能买下。李小姐觉得很合算,就购买了一张年卡,并在俱乐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上签了字。俱乐部开张后,她去锻炼了几次,感觉还不错。一个月后,她乘公交车时不小心钱包被偷了,而年卡也在里面。后来去俱乐部健身时被告知必须凭卡进入,她就想去补办张新的年卡,结果又被告知不能补办,理由是当时的合同里面写得清清楚楚:请妥善保管该卡,遗失不补。交涉无效后,她一怒之下将该俱乐部告上法院。结果法院认为该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判令俱乐部补办年卡,但制卡费用由李小姐自己承担。 评析:如今在不少预付式消费中,商家都有自己预先拟定的一些格式条款,由于商家是先收钱后提供服务,消费者肯定处于劣势,一不小心就可能被“卡”住任人摆布。因此,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商家事先拟制的规定,以免日后麻烦。此外,当这些“霸王条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时,切莫忍气吞声,要奋起维权,向消协、工商、法院等部门投诉或起诉。 商家停止营业后柜台出租方应承担责任 案例:今年五一期间,张女士去一家商场购物,发现商场内一家美容店正在进行黄金周优惠活动,花1000元就可以获得一张美容卡,一年之内可以累计做30次美容护理。她感觉比较实惠,再加上促销员的“花言巧语”,就买了一张卡,并当场体验了一次店家赠送的免费美容护理。没成想,在她第二次来商场到该店做正式护理时,原先的美容店已改头换面成了一家服装专卖店。她去找商场交涉,想要商场负责。而商场负责人告知她这家店的租赁期只有三个月,到期后就搬走了,他们也不知道该店去向,对于该店的欺骗行为他们并不清楚,因此对于她的遭遇除了同情之外无能为力。 评析:如今有不少美容、美体、瘦身、护理等店面都入驻大型商场进行经营,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商场的人流来提高店面的人气和效益。但也有些类似店面浑水摸鱼欺骗消费者,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自然是不可能向这些店面要回预付款,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张女士可以向商场索要回给美容店的预付款,商场应该负责。
文章录入:石军 责任编辑: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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