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剑波
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将被法院强制执行。近日,从事餐饮业的彭某,因违法经营,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给予强制执行,停业并冻结其个人银行账号。
2007年9月3日,市卫生局对彭某经营的益阳宾馆阿里山源茶楼(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违反食品标签、索证管理、健康管理等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销毁,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07年9月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市卫生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认真审阅了案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2007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裁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并加收彭某每日3%的罚款滞纳金。法院的行政处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提出经济困难,请求延期交款,法院工作人员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同意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自觉履行。延期交款的期限过后,当事人仍然置之不理。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导非常重视,制定了专门的强制执行工作方案,指派工作人员对彭某强制执行了卫生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