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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有规定

作者:李娜    文章来源:益阳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4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娜)9月2日,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为解决近年来化妆品行业出现的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质检总局从9月1日起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据了解,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品的净含量;有关标识必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并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规定》新增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文章录入:石军    责任编辑: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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