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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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益阳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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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王光明)63岁村妇彭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日前,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家住沅江市共华镇安兰村的彭某,其儿子陈某在湘潭某工地因安全事故死亡。陈之妻得知该建筑工地已支付赔偿金后,多次找彭的丈夫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经沅江市人民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今年3月11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益法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维持沅江市人民法院(2006)沅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给付陈之妻部分现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但作为家中现金保管人的被告人彭某,一直拒不支付。4月26日,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沅执字第146-1号民事裁定,追加被告人彭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偿付责任。该裁定生效后,法院于4月30日对被告人彭某作出了司法拘留决定,被告人彭某均以各种谎言搪塞,始终不讲现金的真实去向。5月10日,沅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8月6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07)第146号以被告人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隐匿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录入:石军 责任编辑: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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