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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理赔款被判返还

作者:刘惠江    文章来源:益阳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0

  本报讯(记者 刘惠江 通讯员 高志平)保险理赔款同样应该“专款专用”。3月27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卢某返还原告中财保桃江支公司预付的第三者责任赔偿款1万元。
  被告卢某于2005年3月8日为其所购买的货车在中财保桃江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履行期为一年,保险限额为10万元。同年12月17日,卢某所聘司机驾驶货车在外县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撞伤。卢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款用于伤者治疗,保险公司按约定预付了1万元,并明确告知该款属预付伤者的医疗费。但卢某领取理赔款后并未以保险公司名义支付给伤者,致当地法院在对该交通事故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中,也未将此款在赔偿款中列抵。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石军    责任编辑: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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